-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力条件和程序
- 来源:县药监局 点击次数ï¼?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search.qjdwgk.gov.cn/click/default.ashx?id=4637"> 发布日期ï¼?012-09-17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条件和申办程序
1、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ï¼?/span>
2、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ï¼?/span>
4、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经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有条件的应配备执业药师ã€?/span>
5、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营业场所面积不少äº?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äº?0平方米。在乡、村设立的零售药店,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少äº?0平方米;
6、具有完备的药品供应渠道、药品售出后能得到及时补充的,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可不设仓库,但其药品应全部上架或摆放于储物货柜中,需冷藏保存的应放于冰箱冷藏室中,不得放在其他区域;
7、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ï¼?/span>
8、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有保证所经营药品安全的措施;
9、企业应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è¯?4小时供应ï¼?/span>
10、仓库应配置防尘、防潮、防火、防污染和防虫、防腐、防质变等设备ã€?/span>
11、经营企业应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ï¼?0日内申请gsp认证ã€?/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