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li>
- 来源:县政府?nbsp; 点击次数?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search.qjdwgk.gov.cn/click/default.ashx?id=4758"> 发布日期?012-09-17
会政发?/span>2012?/span>37?/span>
会泽县人民政?/span>
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
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见
?/span>2012?/span>6?/span>14?/span>?/span>
为有效缓解城乡人力资源矛盾,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推动会泽城乡统筹改革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云政发?/span>2011?/span>1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span>2011?/span>195号)及曲靖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span>
一、切实增强统筹城乡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span>
截止2011年末,全县城镇及小集镇人?/span>302912人(其中城镇人口?/span>255724人,小集镇人?/span>47188人),占总人口的29.9%;全县非农户籍人?/span>74402人,占总人口的7.3%,比全省平均16%的水平低8.7个百分点;全县城镇化?/span>28%,比全省平均水平?7.2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比4.97:1。近年来,由于医疗、教育、社保、就业等权益调整配套改革相对滞后,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农村居民转户积极性不高,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呈逐年下降趋势。城镇化发展水平偏低、城乡人口比例悬殊、收入差距大、基础设施建设不均衡、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等问题,已成为全县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制约,加快城乡统筹发展任务艰巨、刻不容缓。各乡(镇)、各部门务必坚定信心、抢抓机遇、加大力度、积极探索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扎实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工作?/span>
二、明确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思路
(一)指导思想?/span>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要求,以促进进城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为突破口,进一步降低进城农民落户门槛,形成科学的人口管理机制,稳定和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原有的权益,保障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益和待遇,形成城乡区域人口的合理布局?/span>
(二)基本原?/span>
——科学规划、循序渐进?/span>强化城乡政策的有效衔接,分区域、分群体、分类型、分阶段推进?/span>
——以人为本、自愿有偿?/span>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保护好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各种资源要素有序流动?/span>
——综合配套、统筹推进?/span>健全制度体系,完善配套改革政策,推进机制创新,提高改革效率;强化统筹协调,注重制度配套,完善服务方式,依法办理转户手续?/span>
——立足实际、积极稳妥?/span>充分考虑和兼顾政府、企业、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兼顾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不同地区发展差异?/span>
——整合资源、形成合力?/span>充分调动企业、社会力量,加大财政投入,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资源,共同推进转户工作?/span>
(三)目标任务?/span>力争“十二?/span>”期间每年实现2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span>“十二?/span>”之后每年实现1.5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到2020年全县城镇新增户籍人口达15.5万人,城镇户籍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重上升?/span>21.4%,城镇化率达46%,基本实现全县城乡人口的合理布局?/span>
三、放宽城镇户籍准入条?/span>
(一)放宽迁移落户条件?/span>云南籍居民,在县城有合法稳定职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可在实际居住地城镇落户?/span>
(二)放宽投靠落户范围?/span>云南籍居民,3代以内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被投靠方在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凭转户申请表,申请人户口簿、转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可在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城镇落户?/span>
(三)放宽户籍管理办法?/span>云南籍居民,凡被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凭入学通知书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者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入学时已将户籍迁离农村的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证或者就业登记证等相关手续允许在城镇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辖区公共户落户?/span>
云南籍居民,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年的士官,退役后愿意到城镇落户的,凭退役相关手续可在城镇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辖区公共户落户?/span>
云南籍居民,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凭转户申请表、申请人户口簿、转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优秀农民工的证书(文件)、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可将户口落入辖区公共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实际居住地落户?/span>
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凭转户申请表、本人户口簿、五保对象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可在现居住供养地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span>
(四)放宽外省籍农村人口在我县落户条?/span>
在我县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外省籍人员,投资兴办实业且3年累计纳?/span>10万元或?/span>1年纳?/span>5万元以上的,凭本人转户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务工(经商)证明、纳税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可在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城镇落户;取得中级技工资质或者被聘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凭本人转户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可在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城镇落户;被县级以上政府评为优秀农民工或者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凭本人转户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优秀农民工证书或者表彰证书(文件)、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可在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城镇落户?/span>
四、建立住房保障机?/span>
(一)支持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span>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有用工单位的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由用工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span>1年以上并符合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住房?/span>3年内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购买面积?/span>90平方?/span>及以下,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span>
(二)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居住条件?/span>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地申请租住公共租赁房。鼓励用人单位利用空置房、空闲房,改造、建设保障性住房,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span>
五、建立就业、创业扶持机?/span>
(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支持?/span>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帮助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并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已转户的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政策?/span>
(二)增?/span>“贷免扶补”政策的扶持力度?/span>加强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创业的政策咨询、项目推荐、职业指导、跟踪服务,确保有创业意愿的人员都能获得创业培训,并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完善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引导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通过“贷免扶补”政策扶持成功创业后,继续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解决后续发展的资金问题,帮助其扩大创业规模,带动更多就业?/span>
(三)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农业转移人口?/span>整合各部门就业促进扶持资金,加大对劳动密集企业录用农业转移人口的支持力度。对稳定、成规模录用农业转移人口的企业和单位,给予贷款扶持和一定奖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农业转移人口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对开展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工作较为主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人数较多的地区,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要予以倾斜?/span>
(四)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技能培训?/span>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强化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比例,力争使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掌握1?/span>2门专业技能。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农村籍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学费减免包干补助,扩大对农村籍学生就读职业院校的生活费、学费补助覆盖面。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金,对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培训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发放一定的资金补贴,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能接受不少?/span>1次的有效专项职业能力或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长效机制,加大对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初级技工水平农业转移人口的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扶持力度,促使更多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已被认定为初级技工的农业转移人口转化为中、高级技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充分就业、稳定就业?/span>
六、落实完善医疗及养老保险政?/span>
(一)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建立城镇医疗保险?/span>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有用人单位并签订稳定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随同父母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子女,可随父母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span>
(二)为农业转移人口异地办理医疗保险提供便利条件?/span>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工作的,由就业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就医提供服务,为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提供便利条件?/span>
(三)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span>按照《云南省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规定,积极做好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做到手续简便、流程规范、数据共享,方便广大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span>
(四)完善养老保险办法?/span>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应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转移人口,户籍在农村的,在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户进城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户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span>
七、建立完善教育保障机?/span>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span>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受为?/span>”的原则,切实保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快配置城镇公办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提高公办学校和优质学校招收进入城镇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比例。财政部门要根据民办学校招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按照公办学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划拨补助经费,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span>“免补”有关政策?/span>
(二)为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提供更多的中等职业技能教育?/span>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全县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span>
八、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机?/span>
(一)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span>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村集体及各级政府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加快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明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鼓励整户家庭成员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退出承包土地,退出承包土地交回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和管理。退出承包地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由村集体或承包该地的新户主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适当补偿。承包该地的新户主可以享受与该承包地相对应的各类农业、农村补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span>
(二)保留宅基地及农房权益?/span>农村村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宅基地及自有农房权益,并严格执行1?/span>1个宅基地政策及标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原有宅基地及农房。加快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明确农村转户居民在农村宅基地及农房权益。鼓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本行政村内以流转方式有偿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后,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span>
(三)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span>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原已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的人员,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保留转户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使农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不因为户籍变化影响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解除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对丧失资产权益的后顾之忧?/span>
(四)盘活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和资产权益?/span>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和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支持城镇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市场交易、政策咨询和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的服务;政府有关部门或村民委员会通过土地退出的补偿—整治—流转或置换等方式,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实现宅基地、承包土地和林地有偿退出;实施对农村资产流转的金融信贷支持,简化农村资产抵押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扩大面向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房、林权抵押贷款,使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资产权益高效流转,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城镇购房提供信贷支持?/span>
九、稳定计划生育政?/span>
(一)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span>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五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过渡期内原符合生?/span>2个子女政策的,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再生育,其再生育子女可在城镇正常落户?/span>
(二)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享受户籍迁入地住院分娩补助政策?/span>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孕产妇,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享受户籍迁入地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国家防治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span>
十、完善基本公共服?/span>
(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创业发展绿色通道?/span>提高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服务水平,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和各类公开办事平台,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渠道,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公开办事程序,提?/span>“一站式”便利服务,使农业转移人口能够快捷办理户籍迁移登记手续?/span>
(二)增强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span>加强对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强化产业支撑,把小城镇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作为推进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的重点。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科学规划城镇学校布局,统一城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加快新建和扩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增强城镇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的能力。科学合理配置城乡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大以公共租赁房为重点的保障房建设力度,重点在新兴产业集中、务工人员集中的城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选取交通便利地段、加快建设一批主要供进城务工就业转户人群居住的保障房?/span>
(三)强化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社会救助?/span>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救助。同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按照规定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和医疗困难。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属于城市低保范围所需的低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列支;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列支。各?/span>(?/span>)应加强对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span>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工?/span>
(一)健全组织机构?/span>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机构人员编制,足额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县人民政府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住建、农业、林业、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县委农办,统筹推进全县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各乡(镇)也要及时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建立县级相关领导、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挂钩到乡镇联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span>
(二)完善政策措施?/span>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切实维护转户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权和林木所有权、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决定,任何人不得剥夺或者干涉;要切实将转户农民纳入城镇就业、养老、住房、教育、医疗体系,实现保障一步到位和城乡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让进城农民真?/span>“盖上两床被子、穿上十件衣?/span>”,让他们进退有路,在城镇安居乐业?/span>
(三)层层分解任务?/span>各乡(镇)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转户指导性计划任务,综合考虑本地人口分布、流向,以及城市、城镇承载能力等实际,科学布局、合理规划,按照分解负责的原则,尽快分解落实。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列为全县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年终实行严格考核?/span>
(四)加大资金投入?/span>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将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积极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大幅度增加对统筹城乡发展的投入力度,并积极整合有关项目资金,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有效增加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事业,为转户居民尽快融入城市社会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nbsp;
(五)广泛宣传动员?/span>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全景式、多样化、有深度的宣传活动,在全县广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有关政策内容,对所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为群众答疑解惑,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参与的良好氛围?/span>
(六)加强督促检查?/span>?/span>2012?/span>4月起,各乡(镇)、县城乡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30日前将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进展情况报县城乡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督查科、县城乡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对各乡(镇)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工作成效明显、任务足额或超额完成、权益保障到位、责任落实较好的乡(镇)和部门,县人民政府将表彰奖励。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将视情节进行通报或问责?/span>
?/span>?/span>一二年六月?/span>?/span>?/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