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审批事é¡?/li>
- 来源:县环保局 点击次数ï¼?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search.qjdwgk.gov.cn/click/default.ashx?id=5088"> 发布日期ï¼?0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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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ç¬?/span>253号)第十八条ï¼?/span>
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ç¬?/span>105号)第十一条;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
ç¬?/span>13号令)第七条ã€?/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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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建设单位达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许可决定提出的环保要求ï¼?/span> 2.进行现场检查后合格ã€?/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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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行政许可申请书1份;
2.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的自查报告1份ã€?/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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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项目完工-建设单位自查-向县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ç»?/span>
织或者委托(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
-县环保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ã€?/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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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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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及依据 |
æ—?/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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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别 |
ce(c:需回单位进行调查论证;e:需审核上报和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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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æ—?/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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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联系电话 |
5686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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