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åº?/li>
- 来源:县计生局 点击次数ï¼?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search.qjdwgk.gov.cn/click/default.ashx?id=6835"> 发布日期ï¼?012-11-26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åº?/span>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应按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æ³?span lang="en-us">(试行)》的通知(云人口发ã€?span lang="en-us">2012ã€?span lang="en-us">47号文件)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鉴定的对象ï¼?/span>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ã€?/span>
二、受理和鉴定
1、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ã€?/span>
2、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ã€?/span>
3、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ã€?/span>
4、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çš?span lang="en-us">,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ã€?/span>
5、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ã€?/span>
6、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èµ?span lang="en-us">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èµ?span lang="en-us">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鉴定专家组应当让当事双方对对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施术机构不提供资料的,由受理并发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执行ã€?/span>
7、承担并发症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ã€?/span>
8、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发症鉴定工作,任何一方不予配合,且影响并发症技术鉴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ã€?/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