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li>
- 来源:县药监局 点击次数?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search.qjdwgk.gov.cn/click/default.ashx?id=9147"> 发布日期?013-03-05
根据《国家药品安?ldquo;十二?rdquo;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rdquo;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spa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在审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标准,没有配备执业药师的,不得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span>
依照《规划》要求, 2012 年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因此,自《规划》公开发布的日期起,即2012??3日以后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没有配备执业药师的,应当限期配备,预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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