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纳乡限时办结制
- 来源:鲁纳乡党委 点击次数ï¼?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search.qjdwgk.gov.cn/click/default.ashx?id=14435"> 发布日期ï¼?013-06-05
鲁纳乡限时办结制
第一æ�?span lang="en-us"> 为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会泽县限时办结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鲁纳实际,制定本制度ã€?/span>
第二æ�?span lang="en-us"> 本制度适用于乡党委、人大、政府、纪委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ã€?/span>
第三æ�?span lang="en-us"> 本制度所称的限时办结制,是指各部门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审核、审批或其他公共服务时,必须依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要求及其所承诺的时限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ã€?/span>
第四æ�?span lang="en-us"> 各部门应当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利民的原则,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报乡党委,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并接受监督ã€?/span>
第五æ�?span lang="en-us">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将审批和服务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分解细化,编制流程图,内容包括办理事项、办理环节、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时限等,使每项工作、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做到责任明确、时限具体、要求清楚ã€?/span>
第六æ�?span lang="en-us"> 各部门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削减前置性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服务对象。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紧急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凡登记类,只要资料证件齐全,当场当时办结;凡备案类,只要资料手续齐全,当天办结;凡审批类,一般情å†?span lang="en-us">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å†?span lang="en-us">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其他服务事项,凡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确实一时办结不了的也要最大限度地压缩办结时限,并做好解释工作ã€?/span>
第七æ�?span lang="en-us"> 各部门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措施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ã€?/span>
第八æ�?span lang="en-us"> 各部门对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ã€?/span>
第九æ�?span lang="en-us"> 各部门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应在承诺期未满前上报,并告知服务对象上报的时间,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ã€?/span>
第十æ�?span lang="en-us"> 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相互补位;积极推行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ã€?/span>
第十一æ�?span lang="en-us"> 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一)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ï¼?/span>
(二)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的;
(四)不按规定给服务对象答复的ã€?/span>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或不按办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ã€?/span>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的,由乡纪委按有关规定实行问责ã€?/span>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乡纪委负责对贯彻落实限时办结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ã€?/span>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或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的,服务对象可向“乡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å®?rdquo;(乡纪委办)进行投诉,投诉电è¯?span lang="en-us">:乡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å®?span style="letter-spacing: -0.2pt;">接到投诉后必须受理,并认真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服务对象ã€?/span>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乡纪委负责解释ã€?/span>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ã€?/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