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投诉暂行办æ³?/li>
- 来源:会泽县驻昆党工å§?nbsp; 点击次数ï¼?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search.qjdwgk.gov.cn/click/default.ashx?id=14969"> 发布日期ï¼?013-08-30
驻昆党工委、驻昆办事处
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投诉暂行办æ³?/span>
第一æ�? 为了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会泽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投诉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ã€?/span>
第二æ�?/span> 凡在本县依法从事经营、投资的所有企业、个人及其他人员,对驻昆办及其工作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均可向投诉中心投诉,投诉电话:0871ï¼?/span>65362782ã€?/span>
第三æ�?/span> 驻昆办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投诉中心(设在驻昆纪委)统一负责软环境建设中投诉事项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催办和督办ã€?/span>
第四æ�?/span> 受理范围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ï¼?/span>
(二)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首问首办责任制度履行不到位,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ï¼?/span>
(三)办事效率低下,æœ?/span>“吃、拿、卡、要、报(销ï¼?/span>”等不良行为的ï¼?/span>
(四)利用职权要求在昆企业主安排人员就业,或在经济往来中为自己配偶、子女及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ï¼?/span>
(五)借考察之名要求在昆企业主安排旅游、无偿占用或借用企业主财物、以低价或象征性付款形式购买、赊购或采取以旧换新、以低档换高档等方式侵占企业主财物的ï¼?/span>
(六)违反《中共会泽县委、会泽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驻昆党工委关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侵害在昆企业主合法权益的ï¼?/span>
(七)对投诉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或者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ï¼?/span>
(八)其他使在昆务工群众、在昆企业主不满意的服务行为ï¼?/span>
对不属上述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或部门反映ã€?/span>
第五æ�?/span> 投诉方式
(一)投诉人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书)通过来信、来访、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重大投诉事项须提交书面材料ã€?/span>
(二)投诉实è¡?/span>“一事一è¯?/span>”原则,涉及同一科室的可数事并诉ã€?/span>
(三)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科室或者人员、投诉事项、理由、联系方式及地址等内容。投诉人应按级投诉,并署真实姓名ã€?/span>
(四)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ã€?/span>
第六æ�?/span> 投诉处理
(一)党工委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ç�?/span>”的原则进行处理ã€?/span>
(二)办理投诉案件应åœ?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办理完毕之日èµ?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同时报转办机关ã€?/span>
对应由上级或下级处理的投诉,由投诉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转上级或下级投诉中心,由上级或下级投诉中心负责处理,并åœ?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投诉人ã€?/span>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投诉人或者转办机关说明理由,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ã€?/span>
(四)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èµ?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驻昆办或上级投诉中心提出申请。党工委在收到投诉人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可以适当延长期限ã€?/span>
第七æ�?/span> 承办人可要求投诉人提供所投诉事项的证据材料,并配合调查。投诉人拒不配合导致受理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可以中止受理。对于中止受理的投诉,按工作程序报负责人批准后以适当形式通知投诉人ã€?/span>
第八æ�?/span> 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事项终结办理ã€?/span>
属于当事人之间民事、经济纠纷事项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通过双方协商或采取其他民事、经济和法律途径解决ã€?/span>
第九æ�?/span> 属违纪违法和违规案件,由驻昆办投诉中心分别转请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办理ã€?/span>
第十æ�?/span> 驻昆åŠ?/span>投诉中心对所受理的投诉卷宗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应当一事一档,材料完整无缺ã€?/span>
第十一æ�?/span>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人ã€?/span>
第十二条 驻昆办对驻昆办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推诿扯皮、查处不力、不按规定办理,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ã€?/span>
第十三条 驻昆办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在投诉事项办理中不履行指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ã€?/span>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软环境建设投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ã€?/span>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会泽县驻昆办负责解释ã€?/span>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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