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泽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æ¡?
- 来源:会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次数ï¼?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images/searchqjdwgkgovcnclickdefaultashxid17230.js"> 发布日期ï¼?015-02-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ã€?/span>2014ã€?/span>8号)、《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云政发ã€?/span>2014ã€?/span>20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发ã€?/span>2014ã€?/span>75号)相关精神,结合会泽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ã€?/span>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ã€?/span>“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市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ã€?/span>
二、目标任åŠ?/span>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ã€?/span>
三、参保范å›?/span>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会泽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ã€?/span>
四、基金筹é›?/span>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ã€?/span>
(一)个人缴è´?/span>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å¹?/span>100元ã€?/span>200元ã€?/span>300元ã€?/span>400元ã€?/span>500元ã€?/span>600元ã€?/span>700元ã€?/span>800元ã€?/span>900元ã€?/span>1000元ã€?/span>1500元ã€?/span>2000å…?/span>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并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ã€?/span>
(二)集体补åŠ?/span>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方案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ã€?/span>
(三)政府补è´?/span>
中央、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参保对象给予补贴ã€?/span>
1.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支付每人每æœ?/span>55元的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增加每人每æœ?/span>5元的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ã€?/span>
2.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省、市、县三级财政给予缴费补贴,实行多缴多补。具体标准如下:
|
缴费 档次 |
个人缴费(元/年) |
省财政补贴(å…?/span>/年) |
多缴多补(元/年) |
财政补贴 合计(元/年) |
|||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小计 |
||||
|
一æ¡?/span> |
100 |
30 |
0 |
0 |
0 |
0 |
30 |
|
二档 |
200 |
30 |
5 |
10 |
10 |
25 |
55 |
|
三档 |
300 |
30 |
10 |
20 |
20 |
50 |
80 |
|
四档 |
400 |
30 |
15 |
30 |
30 |
75 |
105 |
|
五档 |
500 |
30 |
20 |
40 |
40 |
100 |
130 |
|
六档 |
600 |
30 |
25 |
40 |
40 |
105 |
135 |
|
七档 |
700 |
30 |
30 |
40 |
40 |
110 |
140 |
|
八档 |
800 |
30 |
35 |
40 |
40 |
115 |
145 |
|
九档 |
900 |
30 |
40 |
40 |
40 |
120 |
150 |
|
十档 |
1000 |
30 |
45 |
40 |
40 |
125 |
155 |
|
十一æ¡?/span> |
1500 |
30 |
50 |
40 |
40 |
130 |
160 |
|
十二æ¡?/span> |
2000 |
30 |
50 |
40 |
40 |
130 |
160 |
3.对重度残疾人,从2014年起,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ã€?/span>
4.没有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缴费资助的五保供养对象,从2014年起,县财政æŒ?/span>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有资助的,资助标准低于二档缴费标准的,由县财政补足低于部分ã€?/span>
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各级财政补贴ã€?/span>
五、个人账æˆ?/span>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ï¼?/span>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ï¼?/span>
2.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参保人每人每年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ï¼?/span>
3.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ã€?/span>
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ã€?/span>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ã€?/span>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ã€?/span>
1.基础养老金:中央、省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æœ?/span>60元的基础养老金,以及市、县财政增发的基础养老金ã€?/span>
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è¿?/span>15年的参保人,从第16年开始,缴费年限每增åŠ?/span>1年,每月由市、县财政各增å�?/span>1元的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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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
增发基础养老金 |
||
|
市级财政 |
县级财政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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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å¹?/span> |
1å…?/span> |
1å…?/span> |
2å…?/span> |
|
17å¹?/span> |
2å…?/span> |
2å…?/span> |
4å…?/span> |
|
18å¹?/span> |
3å…?/span> |
3å…?/span> |
6å…?/span> |
|
18年以上以此类æŽ?/span> |
|||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ä»?/span>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ã€?/span>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统一部署,结合会泽县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ã€?/span>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ä»?/span>
(一)年æ»?/span>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æ»?/span>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ã€?/span>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方案印发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方案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ã€?/span>
2.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æ»?/span>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è¿?/span>15年ã€?/span>
3.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äº?/span>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ã€?/span>
(二)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但在未æ»?/span>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æ»?/span>60周岁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ã€?/span>
(三)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从参保人死亡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户籍注销等有关手续后,可领取由县财政给予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600元。已领取待遇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ã€?/span>
八、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ã€?/span>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人员按照本方案继续领取养老金ã€?/span>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ã€?/span>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账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ã€?/span>
十、基金监ç�?/span>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基金监管等工作,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研究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将同级人民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监察、残联等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有关工作ã€?/span>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记录等服务,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ã€?/span>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和村(社区)每半年应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在村、组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ã€?/span>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è®?/span>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财力保障;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ã€?/span>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整合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衔接,纳入“金保工程”(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按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ã€?/span>
十二、经费保éš?/span>
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县级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人数按每人每å¹?/span>3元安排。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后的一次性丧葬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五保供养对象代缴补助等按实际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以及村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办人员补助按照《会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泽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会政办发ã€?/span>2012ã€?/span>43å�?/span>)执行。乡(镇、街道)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对村(社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量大小,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考核兑现ã€?/span>
十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大宣传,营造氛å›?/span>
在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坚持不懈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ã€?/span>
(二)严格考核,狠抓落å®?/span>
县委、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å…?/span>乡(镇、街道)科学发展观年度目标考核。对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负责任、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问责制度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ã€?/span>
(三)建章立制,强化监管
一是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督查制度,县政府成立检查督导组,对å�?/span>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县、乡、村经办机构在工作中须严格按政策开展工作,不得违规操作。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挪作他用ã€?/span>
二是规范程序,切实加强管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切实承担起参保登记、待遇审批、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等职责,建立健全统计、档案、基金管理等规章制度,明确经办流程,统一工作规范,实现经办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ã€?/span>
三是建立健全档案管理ã€?/span>县乡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同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县级经办机构定期对所管辖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ã€?/span>
十四ã€?/span>本实施方案所指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的具体时间ä¸?/span>2012å¹?/span>7æœ?/span>1日ã€?/span>
十五ã€?/span>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执行ã€?/span>
十六ã€?/span>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ã€?/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