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泽县水务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 来源:会泽县水务局 点击次数?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images/searchqjdwgkgovcnclickdefaultashxid12426.js"> 发布日期?012-10-25
会泽县水务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span> ?/span> ?/span>
第一?/span> 为坚持依法行政,严肃行政纪律,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为规范的行政运行管理机制,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市人民政府要求,以及《中共会泽县委关于在全县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会发?008?3?/span>),结合水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span>
第二?/span> 局机关领导班子?/span>局属各单位、乡(镇)水务所和水厂(以下简称各单位)全体工作人?/span>,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span>
第三?/span>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span>
第二?/span> 问责事项
第四?/span> 令不行、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党委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span>
(二)对本单位社风、政风、行风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服务意识差,致使投资发展软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使群众和投资者很不满意的?/span>
第五?/span>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span>
(二)不请示报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0.3pt; font-size: 16pt;">职责,而耽误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span>
第六?/span>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span>
(二)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的;
(三)违反规定对非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客户、产品、服务事项实施封锁或者实行歧视待遇的?/span>
第七?/span>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上级来文、来电、来函,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span>
(二)对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严重损失?span lang="en-us">;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安全、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span>
第八?/span>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本单位存在的纪律涣散、衙门习气、官僚主义作风等听之任之,致使整体工作效能低下,贻误工作的;
(二)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问不管,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安定团结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不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span>
第九?/span>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不属于本单位范围或不能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span>
(二)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进行刁难、粗暴对待,甚至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三)对局党委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span>
第十?/span>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二)不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或不按时、不按规定公开,或搞假公开,应付上级,糊弄群众,引发群众上访的?/span>
(三)对突发公共事件措施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等遭受严重损害的;
(四)对本单位工作人员铺张浪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span>
第三?/span>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方式?/span>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树先评优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span>
(五)通报批评?/span>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span>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并用?/span>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七)项问责方式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span>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局纪委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span>
第十二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span>
(一)对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树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span>
(二)对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span>
(三)对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span>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span>
(一?span lang="en-us">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span>
员的?/span>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span>
第十四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或减轻问责?/span>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本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span>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span>
第四?/span> 问责程序和要?/span>
第十六条 对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投诉,投诉可以向局领导或局纪委反映?/span>
(一)所投诉的问题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告知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span>
(二)承担投诉办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及时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span>
(三)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者?/span>
第十七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局纪委进行初步核实?/span>
(一)县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监察机关、县直其他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span>
(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
(四)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span>
(五)新闻媒体的报道?/span>
(六)其他渠道反映的?/span>
第十八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局纪委向局党委提出书面建议?/span>
第十九条 由局党委决定启动问责程序?/span>
(一)局党委负责抽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被调查的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span>
(三)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四)调查组一般应?span style="font-size: 16pt;" lang="en-us">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党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调查建议?/span>
(五)调查终结后,由局党委作出行政问责决定?/span>
(六)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七)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span>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span>
第二十一?/span>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局党委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span>
第五?/span> ?/span> ?/span>
第二十二?span lang="en-us"> 本办法由会泽县水务局负责解释?/span>
第二十三?/span>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