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泽县水务局优化水务发展软环境建设投诉暂行办æ³?/li>
- 来源:会泽县水务局 点击次数ï¼?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images/searchqjdwgkgovcnclickdefaultashxid12427.js"> 发布日期ï¼?012-10-25
会泽县水务局
优化水务发展软环境建设投诉暂行办æ³?/span>
第一æ�?/span> 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水务发展软环境,促进水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共会泽县委、会泽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会发ã€?span style="font-size: 16pt;">2008ã€?4号)和《中共会泽县委办公室、会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泽县优化经济社会软环境建设投诉暂行办法〉的通知》(会办å�?span style="font-size: 16pt;">ã€?008ã€?6å�?/span>)的要求,结合水务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ã€?/span>
第二æ�?/span> 凡在本县依法从事经营、投资的所有企业、个人及其他人员,对水务局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务发展环境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均可向投诉中心投诉ã€?/span>
第三æ�?/span> 会泽县水务局优化水务发展软环境建设投诉中心(设在会泽县水务局纪委)统一负责全局软环境建设中投诉事项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催办和督办。投诉电è¯?span style="font-size: 16pt;">5120393ã€?/span>
第四æ�?/span> 受理范围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损害水务发展软环境的ï¼?/span>
(二)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首问首办责任制度履è¡?/span>
不到位,给投资经营者造成延误或损失的ï¼?/span>
(三)政务不公开,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乱办班、乱发证的;
(四)办事效率低下,æœ?ldquo;吃、拿、卡、要、报(销ï¼?rdquo;等不良行为的ï¼?/span>
(五)故意刁难或无正当理由干扰投资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的ï¼?/span>
(六)利用职权要求投资经营者安排人员就业,或在经济往来中为自己配偶、子女及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ï¼?/span>
(七)借考察之名要求投资经营者安排旅游、无偿占用或借用投资经营者财物、以低价或象征性付款形式购买、赊购或采取以旧换新、以低档换高档等方式侵占投资经营者财物的ï¼?/span>
(八)违反《会泽县水务局关于优化水务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侵害投资经营者合法权益的ï¼?/span>
(九)对投诉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或者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ï¼?/span>
(十)其他使投资经营者不满意的服务行为ã€?/span>
对不属上述受理范围的投诉,由投诉中心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或部门反映ã€?/span>
第五æ�?/span> 投诉方式
(一)投诉人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书)通过来信、来访、来电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重大投诉事项须提交书面材料ã€?/span>
(二)投诉实è¡?ldquo;一事一è¯?rdquo;原则,涉及同一部门的可数事并诉ã€?/span>
(三)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机关或者人员、投è¯?/span>
事项、理由、联系方式及地址等内容。投诉人应按级投诉,并署真实姓名ã€?/span>
(四)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ã€?/span>
第六æ�?/span> 投诉处理
(一)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按ç…?ldquo;分级负责,归口办ç�?rdquo;的原则进行处理ã€?/span>
(二)各投诉受理部门(单位)办理投诉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办理完毕之日èµ?span lang="en-us">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同时报转办机关ã€?/span>
对应由上级或下级处理的投诉,由投诉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转上级或下级投诉中心,由上级或下级投诉中心负责处理,并åœ?span lang="en-us">5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投诉人ã€?/span>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ï¼?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0.4pt; font-size: 16pt;">应向投诉人或者转办机关说明理由,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ã€?/span>
(四)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èµ?span lang="en-us">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单位)或上级投诉中心提出申请。部门(单位)或投诉中心在收到投诉人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ã€?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0.4pt; font-size: 16pt;">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可以适当延长期限ã€?/span>
第七æ�?/strong> 承办人可要求投诉人提供所投诉事项的证æ�?/span>材料,并配合调查。投诉人拒不配合导致受理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可以中止受理。对于中止受理的投诉,应当按æŠ?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0.2pt; font-size: 16pt;">诉中心工作程序报负责人批准后以适当形式通知投诉人ã€?/span>
第八æ�?/span> 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投诉事项终结办理ã€?/span>
属于当事人之间民事、经济纠纷事项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通过双方协商或采取其他民事、经济和法律途径解决ã€?/span>
第九æ�?/span> 属违纪违法和违规案件,由投诉中心分别转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办理ã€?/span>
第十æ�?/span> 投诉中心对所受理的投诉卷宗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应当一事一档,材料完整无缺ã€?/span>
第十一æ�?/span>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人ã€?/span>
第十二条 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推诿扯皮、查处不力、不按规定办理,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ã€?/span>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在投诉事项办理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ã€?/span>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软环境建设投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ã€?/span>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会泽县水务局负责解释ã€?/span>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ã€?/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