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 来源:县检察院 点击次数?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search.qjdwgk.gov.cn/click/default.ashx?id=6512"> 发布日期?012-11-15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 本办法所称问责制,是指对检察干警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工作效能,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span>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span>
第三? 问责范围是上述机构的负责人及下属检察人员和工作人员;问责对象是被问责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span>
第四? 问责应坚持从严治检,依法办案;权责统一,逐级问责;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span>
第五?span lang="en-us"> 问责提起后,由院纪检组受理与调查。必要时,院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span>
第六?/span> 调查前应通知问责对象,要求其就问责事项作出说明?/span>
第七? 调查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问责调查,形成问责调查报告。问责调查一般应从问责确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问责调查工作应执行回避制度?/span>
第八? 问责提起后,由受理机构依据问责事项的具体情况,提出问责确立的意见,按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报院主管领导或检察长确定?/span>
第九?span lang="en-us"> 问责情况作为干部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span>
第十?span lang="en-us">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span>
第十一?span lang="en-us"> 问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机构提出复核或申诉申请;受理机构接到复核、申诉申请后,应?span lang="en-us">15日内提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处理意见,报院领导或报院党组讨论,做出复核决定?/span>
第十?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span>
?/span>00八年七月一?/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