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泽县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 来源:县地税局 点击次数?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search.qjdwgk.gov.cn/click/default.ashx?id=6941"> 发布日期?012-11-29
会泽县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span lang="en-us"> 总则
第一?/span> 为规范和强化车辆管理,全面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车辆运行安全,规范驾驶员行为,强化安全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节约经费支出,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结合会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span>
第二?/span> 会泽地税系统的各种车辆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属县地方税务局,不得擅自转让、变卖、外借?/span>
第二?span lang="en-us"> 使用范围
第三?/span> 本规定适用于会泽县地方税务局所有车辆的管理?/span>
第三?span lang="en-us"> 车辆管理与使?/span>
第四?/span> 明确由稽查局和各分局管理使用的车辆,驾驶员由分局长指定,并在车辆管理办法印发之日?span lang="en-us">10日内报县局办公室备案。因工作确需更换驾驶员,必须在更换之日起10日内报县局办公室备案?/span>
第五?/span> 严格实行派车制度,禁止公车私用。各分局出车必须经分局领导批准;县局驾驶员出车必须经办公室批准。个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县局局长批准?/span>
第六?/span> 各分局(稽查局)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出车到所辖区域外的(到县局办公或周末回家除外),必须报告县局局长批准,并告知办公室?/span>
第七?/span> 所有车辆必须建立车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包括行使里程、加油时间、加油数量、维修时间、维修部件及金额等内容?/span>
第八? 所有车辆原则上实行专业维修保养制度。未经允许在非专业维修厂家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县局、稽查局和一分局、六分局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及洗车制度。车辆远程行驶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定点单位加油或洗车的,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给予报销,否则费用自负?/span>
第九?/span> 所有车辆需送修,必须写出送修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span lang="en-us">,办公室备案后方可送修,及时结清修理费用(没有维修清单不予报销)。车辆维修保养实行验旧换新制度,修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必须拿回单位保管,必要时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核实后予以处置。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span>
第十?/span> 所有车辆一律不得外借。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借出单位及单位领导人负责?/span>
第十一?/span> 办公室有权对所属各分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的车辆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调用单位的所有车辆?/span>
第十二条 使用车辆部门和驾驶人员移交车辆时,必须到车管所出具无违章记录证明,方可移交车辆?/span>
第四?span lang="en-us"> 驾驶员管?/span>
第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span>
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每?span lang="en-us">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span>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爱惜单位车辆,做到出车前、途中检查,回单位后保养。了解、熟悉、掌握车辆的主要机件?/span>对重点部位(刹车、油量、传动、灯光、转向、轮胎气量等)重点检查,不带故障行车。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span>
第十六条 安全行车、文明驾驶,不准带故障驾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疲劳驾车?/span>
第十七条 经办公室派出车辆,使用人员对驾驶员的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span>
第十?span style="mso-bidi-font-weight: bold;">?span lang="en-us"> 出车超出所辖区域必须报告局长,局长同意后,方可派车?/span>
第十九条 驾驶员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向交警报告,立即报告局长,立即报告保险公司,保护现场,对伤者进行救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span lang="en-us">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驾驶员因对车辆管理不善,造成到期未检、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应交费用而不交,造成的罚款和相关责任由管理(驾驶)人员承担?/span>
第二十一?span lang="en-us"> 驾驶员因违章驾车被交警管理部门吊销驾照的、被罚款的,一律由本人负担并视情节给予待岗或调离驾驶员岗位处理?/span>
第二十二?/span> 出车超出所辖区域未经允许局长同意的不予报销车辆在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自行承担,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对驾驶员处以罚款,对用车科室及出差人视其情节予以追究?/span>
第二十三?span lang="en-us"> 酒后驾车或私自驾车外出肇事者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视情节给予待岗或调离驾驶员岗位处理;因公肇事者根据交警划分责任,承担主要责任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以责任追究,承担次要责任者批评教育,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span>
第二十四?/span> 机关车辆外出县城范围以外,必须报告局长?/span>
第二十五?/span> 未经局长批准擅自驾车外出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span>
第二十六?/span>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使用车辆外,其余所有车辆按物业管理人员指定位置停放。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必须经县局局长批准,方可使用。不按规定办理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责任追究?/span>
第二十七?/span> 驾驶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增强责任心及安全感,做到不违章行驶、违规操作。违章受罚,其罚款不予报销,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span>
第二十八?/span> 私自外借车辆,调离驾驶员岗位处?/span>。在外借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借车人自行承担?/span>
第四?span lang="en-us"> ?span lang="en-us"> ?/span>
第二十九?/span> 本办法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span>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印发的车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span>
2012?span lang="en-us">11?span lang="en-us">22日印?/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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