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泽县供销社机关国家公职人å‘?/li>
- 来源:会泽县供销ç¤?nbsp; 点击次数ï¼?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search.qjdwgk.gov.cn/click/default.ashx?id=16843"> 发布日期ï¼?014-11-19
会泽县供销社机关国家公职人å‘?/span>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æ�?/span> 为规范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事宜,根æ�?/span>《曲靖市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ã€?/span>曲办字ã€?span lang="en-us">2014ã€?span lang="en-us">37号文ä»?/span>,结合县供销社机关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ã€?/span>
第二æ�?/span>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县供销社机关全体国家公职人员ã€?/span>
第三æ�?/span> 本暂行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的婚丧喜庆事宜ã€?/span>
第四æ�?/span> 国家公职人员应保持和发扬喜事新办、丧事简办,自觉抵制大操大办ã€?/span>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ï¼?span lang="en-us">
(一ï¼?/span>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ï¼?/span>
(二ï¼?/span>严禁分批次、多时间、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办理,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严格控制酒席桌数、宴请人æ•?/span>ï¼?/span>
(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和用公款送礼;
(四)严禁向管理和服务对象送请帖、发短信、打æ‹?/span>
呼,收受或者索取财物;
(五)严禁在任何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六)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趁机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ï¼?/span>
(七)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动用公车、公款、公物和占用其它公共资源ï¼?/span>
(八)严禁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社会秩序和损害公众利益ï¼?/span>
(九)严禁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在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等活动中收受红包;
(十)严禁违反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ã€?/span>
第五æ�?/span> 国家公职人员除婚丧事宜外,一律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以建房乔迁、庆生祝寿、子女升学、工作变åŠ?/span>、开业庆典等名目宴请或变相宴è¯?/span>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或收受礼金ã€?/span>
第六æ�?/span>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婚庆事宜应提前15日(丧葬事宜为事å�?span lang="en-us">10日内)填写《曲靖市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将宴请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宴请对象、廉æ”?/span>
承诺等以书面形式经党委主要领导审核后进行报告,报告情况存入本人廉政档案ã€?/span>
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向县纪委、组织部报告ï¼?/span>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向县社党å§?/span>报告ã€?/span>
第七æ�?/span> 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ã€?/span>
第八æ�?/span>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问责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ã€?span lang="en-us">
第九æ�?/span> 党委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监督、管理ã€?/span>
第十æ�?/span> 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离退休人员(三年之内)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ã€?/span>
第十一æ�?/span> æœ?/span>暂行规定由县供销社纪委负责解释ã€?/span>
第十二条 æœ?/span>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ã€?/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