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协会泽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 来源:县政协 点击次数ï¼?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search.qjdwgk.gov.cn/click/default.ashx?id=10883"> 发布日期ï¼?013-05-29
政协会泽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ï¼?/span>1998å¹?2æœ?6æ—?/span>政协会泽县委员会以会协发ã€?998ã€?2号印发实行,2006å¹?æœ?6æ—?/span>政协会泽县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ï¼?/span>2013å¹?æœ?5æ—?/span>政协会泽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ç«?nbsp; æ€?nbsp; åˆ?/span>
第一æ�?/span>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ã€?/span>
第二æ�?/span>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ã€?/span>政协å�?/span>专门委员ä¼?/span>、委员活动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è®?/span>提出å¹?/span>经提案审查委员会æˆ?/span>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é�?/span>意见和建议ã€?/span>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ä¸?/span>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çš?/span>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ã€?/span>
第三æ�?/span>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ã€?/span>“三个代表”重要思想å’?/span>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充分发扬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服务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è®?/span>ã€?/span>
第四æ�?/span>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é‡?/span>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ã€?/span>
第五æ�?/span>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å¼?/span>发挥职能作用ã€?/span>
第六æ�?/span>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å‘?/span>,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收集情况的报å‘?/span>ã€?/span>
第七æ�?/span>每届政协第一æ¬?/span>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å¹?/span>å�?/span>委员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æ¬?/span>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收集情况ã€?/span>
第二ç«?提案委员ä¼?/span>
第八æ�?/span>每届政协第一æ¬?/span>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ã€?/span>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少量非政协委员作为提案委员会特邀人员ã€?/span>
第九æ�?提案委员ä¼?/span>职责ï¼?/span>
(一ï¼?/span>负责起草常务委员ä¼?/span>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è®?/span>通报提案审查情况或者提案收集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ã€?/span>
(二)制订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ã€?/span>
(三ï¼?/span>有计划地组织政协委员对提案工作开展调研、视察、学习、研讨等活动,促进委员了解情况、熟悉政策ã€?/span>æ‰?/span>大视野,为委员提å‡?/span>提案创造条件ã€?/span>
(四)负è´?/span>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和与县委工作部门及政府法制åŠ?/span>协商确定承办单位ã€?
(五ï¼?/span>协调、落实、督促和协助承办单位开展提案办理,认真做好提案办理的跟踪、督办和反馈工作ï¼?/span>组织做好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民主协商评议工作ï¼?/span>提高落实率和满意率ã€?/span>
(六)组织挑选重点提案与督办ã€?/span>
(七)加强与县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各提案承办单位、提案者以及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沟通ã€?/span>
(八)组织提案工作宣传报道、提案工作理论研讨,不断总结提案工作经验,推进提案工作制度化ã€?/span>规范化ã€?/span>程序åŒ?/span>进程ã€?/span>
(九)做好常委会、主席会、政协领导和上级单位交办的工作ã€?/span>
第十æ�?/span>å¯?/span>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积极影响、发挥重要作用的提案ï¼?/span>由提案委员会报请主席会议审查ï¼?/span>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ã€?/span>
第十一æ�?/span>提案工作中的重要事务,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需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ç”?/span>分管领导审定、签å�?/span>后,以政协办公室文件制发ã€?/span>
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è®?/span>根据工作需要由提案委员会负责人召集举行ã€?/span>
第三ç«?提案的提å‡?/span>
第十ä¸?/span>æ�?/span>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县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æ¡?/span>ã€?/span>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ã€?/span>委员活动组或者联组的名义提出提案ã€?/span>
(三)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界åˆ?/span>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ï¼?/span>可以本界别ã€?/span>本人民团体、本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ã€?/span>
第十å›?/span>æ�?/span>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ï¼?/span>提案应当坚持严肃æ€?/span>、科学性、可行æ€?/span>ï¼?/span>围绕国家大政方针ã€?/span>本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ã€?
(二ï¼?/span>提案应当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ä¸?/span>提出ï¼?/span>做到有主题、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达到有理、有据、有物、有情、有序的要求ã€?/span>
(三)委å‘?/span>或单ä½?/span>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äº?/span>或发起单位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ã€?/span>活动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当由召集人ç?/span>名;以人民团体、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æˆ?/span>加盖公章ã€?/span>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äº?/span>,并注明通信地址和联系方å¼?/span>ã€?nbsp;
第十äº?/span>æ�?/span>提案不受时间限制ï¼?/span>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ã€?/span>提案者应当重视将有关调研、视察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ã€?/span>
第四ç«?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å…?/span>æ�?/span>提案审查委员会ã€?/span>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立案规定çš?/span>予以立案ã€?/span>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ï¼?/span>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ã€?/span>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以作并案处理,原首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ã€?/span>
第十ä¸?/span>æ�?/span>有下列情形之一çš?/span>,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å¯?/span>的ã€?/span>
(二)国家明令禁止以å�?/span>有损国家、公众利ç›?/span>的ã€?/span>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è§?/span>的ã€?/span>
(四)界别、人民团体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ã€?/span>
(五)进入刑事、民事、行政诉è®?/span>程序或者行政复议ã€?/span>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ã€?/span>
(六)属于学术研è®?/span>的ã€?/span>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é¢?/span>的ã€?/span>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å“?/span>的ã€?/span>
(九)指名举æŠ?/span>的ã€?/span>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违纪违法问题的ã€?/span>
(十一ï¼?/span>所提问题不属于本级管辖的ã€?/span>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è®?/span>的ã€?/span>
(十三)其他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ã€?/span>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者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者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作撤案处理ã€?/span>
第十å…?/span>æ�?/span>对事关全局的重大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席会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对反映党政部门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ã€?/span>
ç¬?/span>å�?/span>ä¹?/span>æ�?/span>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交办ã€?/span>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交办会议集中交办ã€?/span>闭会期间的提案,按规定及时交办。交办提案的具体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ã€?/span>
承办单位å¯?/span>办理主体有异议的ï¼?/span>应在收到提案å�?0个工作日内与交办单位联系,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单位ã€?/span>
第二å�?/span>æ�?/span>加强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对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实行提案网络交办ã€?/span>
第五ç«?提案的办ç�?/span>
第二十一æ�?/span>提案承办单位是指办理提案的中共会泽县委有关部门、会泽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泽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泽县政协办公室、会泽县人民法院、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ã€?/span>
第二十二æ�?/span>承办单位应当加强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创新提案办理协商形式,提高办理实效,并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内容ã€?/span>
(一)对提案应当进行综合分析,对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应当抓紧解决;应当解决但因各种原因暂时未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跟踪办理,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ã€?/span>
(二)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ã€?/span>
(三)根据提案办理情况,提案办理结果划分为a、b、c三个类别(a类为已解决或采纳;b类为列入计划解决;c类为留作参考),在提案答复件首页右上角注明ã€?/span>
(四)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应当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特殊情况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ã€?/span>
第二十三æ�?/span> 经主席会议确定的重点提案,分别送县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签批;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作为提案的领办领导,亲自安排提案办理工作。重点提案在召开面商会议前,要组织相关委员对办理工作开展调研或视察ã€?/span>
第二å�?/span>å›?/span>æ�?/span> 委员提案,办理复文直接送提案者;委员联名或者并案提案,办理复文主送第一提案者,并抄送联名提案的前三位提案者;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活动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所有办理复文均抄送县政协提案委ã€?/span>
第二十五æ�?/span>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应当主动协商,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办部门在接到提案的二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形成答复材料归口报送主管单位。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部门分别办理ã€?/span>
第二十六æ�?/span> 承办部门在办理提案中,应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坚持先协商后答复。提案者应当参与提案的面商ã€?/span>
第二十七æ�?/span>承办部门在形成提案答复材料时应当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案者对办理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当重新办理ã€?/span>
第二十八æ�?/span>建议案、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由县政协常委会议进行民主协商评议,满意çŽ?/span>、基本满意率达不åˆ?0%的,办理单位应当重新办理ã€?/span>
第二十九æ�?/span>提案委员会在当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提案原件、复文、《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及提案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文件、资料等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ã€?/span>
第六ç«?/span> 提案的督åŠ?/span>
ç¬?/span>三十æ�?/span>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ã€?/span>
ç¬?/span>三十一æ�?/span>重点提案由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ã€?/span>
第三å�?/span>äº?/span>æ�?/span> 重点提案督办,可采用督办领导ã€?/span>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ä½?/span>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视察、民主协商评议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承办部门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当建立台账,健全“续办续复”机制,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对于提案办理情况可组织政协委员进行视察ã€?/span>
第三十三æ�?/span> 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可选择性地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社情民意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ã€?/span>
第三十四æ�?/span> 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催办ã€?/span>
第七ç«?/span>é™?nbsp; åˆ?/span>
ç¬?/span>三十äº?/span>æ�?/span>本办æ³?/span>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è¡?/span>,由会泽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ã€?/span>